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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环评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与环评协会,本会简称环境监测与环评协会。

     本会主要活动地域和会员分布为陕西省行政区域内。

  第二条 本会是由省内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咨询的相关企业、科研院校及技术专家、学者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立会、服务兴会;认真执行国家、省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咨询发展有关政策,履行行业监督、规范行业自律和协调服务等职能;坚持“联合、交流、服务、共享”的办会方针,通过提升服务质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技术创新,促进行业健康发展,为陕西环境保护事业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的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陕西中圣生态环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第八支部委员会。

  第五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的指导。

  第六条 本会的注册地设在: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65号启迪科技园A座(北梯)4层-400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咨询相关政策、制度、标准等,研究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咨询行业发展趋势,为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服务;

(二)制定生态环境监测环评咨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与监督,规范会员单位守法经营,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维护行业利益和会员合法权益,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三)积极组织和参与相关标准制定、技术研究、业务培训、交流和推广应用等活动,引导会员单位不断提高管理和专业技术水平,增强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四)建立行业信息、资源和技术共享平台,实行数据共享,搭建政府与企业交流沟通的桥梁,全面、高效的为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支持和服务保障;

(五)组织开展创先评优、能力与信用评价活动,促进会员单位能力建设,鼓励先进,树立典范,为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服务。

积极开展环境监测相关的公益活动,承接政府及其他有关组织委托的相关工作。

 上述业务范围如涉及行政许可或政府委托事项,必须取得政府批准文件方可开展活动。本会在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照上述业务范围开展各项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在陕西省登记注册的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咨询及相关环境技术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社会团体。

(二)个人会员:在陕西省内从事环境监测、环评咨询及相关环境技术服务的技术专家和学者。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会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自愿加入协会;

(二)从事本会行业领域内相关工作,并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

(三)依法合规诚信从业,严守行业底线,履行社会责任,坚持创新引领。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营业执照/身份证;

 2.单位情况介绍/个人简历。

(三)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

(四)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五)理事会或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牌匾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获得协会相关的技术指导咨询、技术培训权利;

(五)获得实体企业降本增效项目技术服务权利;

(六)优先获得参与协会推介项目权利;

(七)获得在协会公众号、网站对其单位免费宣传权利。

(八)受协会委托,代表协会参加有关活动;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和宣传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缴纳会费;

(四)遵守行规行约和行业自律;

(五)维护本会合法权益、社会声誉和信誉,维护会员之间团结协作;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自身的真实信息和资料;

(七)关心协会工作,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牌匾证书。秘书处负责向理事会报告。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五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决定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执行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热爱环境监测及环评咨询工作;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勤勉尽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九)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十)符合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要求。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并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或委托)、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驻会副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或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组织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秘书长、兼职副秘书长由会长或执行会长提名,经理事会半数以上同意通过;

(七)对本会财务有审批权,接受理事会监督;

(八)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议,协调各相关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列席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和薪酬;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的选举和罢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本会负责人、理事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五)对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六)对负责人、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七)向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行。

   第三十二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 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5年3月28日第二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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